工伤再次申请鉴定一般在60日内出结果,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对于工伤再次申请鉴定,适用同样的时间规定。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从收到再次鉴定申请开始计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在60天内给出鉴定结果。
不过,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无法严格按照这个时间节点出具结果。例如,某些复杂的工伤病情,涉及多种损伤且相互影响,或者需要借助专业的特殊检查和专家会诊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就可能会延长鉴定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为30日。
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再次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对再次鉴定结论仍然不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再继续申请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是后续工伤赔偿等一系列处理的重要依据,无论是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还是用人单位处理工伤事务,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所以,了解工伤再次申请鉴定的时间规定,有助于各方合理安排相关事宜,保障工伤处理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