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司简易注销公示流程包括确认适用范围、进入公示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公示申请、公示等待。公示期为2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可办理注销登记。

要明确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在天津,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简易注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进入公示系统。天津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进行简易注销公示。在该系统中找到“企业信息填报”入口,根据企业类型选择对应的登录方式,如工商联络员登录等,输入相关信息完成登录。

然后,填写相关信息。登录成功后,在系统中找到“简易注销公告填报”模块,按照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清算组信息、债权人公告信息等。其中,清算组信息需填写清算组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等;债权人公告信息要明确公告期起止时间等内容。

接着,提交公示申请。仔细核对填写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会自动生成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为20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最后,公示等待。在公示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企业简易注销提出异议。若公示期内无异议,企业需在公示期满后的20天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时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

天津公司简易注销公示流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