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案件中,不同阶段羁押超期的情况不同。侦查阶段,一般羁押期限是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审查起诉阶段,一般羁押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审判阶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超过上述对应阶段规定的羁押时间即属于超期羁押。
在重婚罪案件中,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定羁押期限对于判断是否超期羁押至关重要。侦查阶段,首先是一般的2个月羁押期限,这是针对大多数普通案件而言。但如果案件存在复杂性,比如涉及众多证人、证据分散等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羁押期限可以延长1个月。而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四类特殊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能再延长2个月。要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前述延长的期限都用完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又可以再延长2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正常情况下,检察院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如果案件重大、复杂,例如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等,可以延长15日。要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延长至15日。
审判阶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重婚罪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这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时,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要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能延长3个月;若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只有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的羁押期限进行诉讼活动,才能避免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