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职业病有明显区别。工伤通常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受到的身体伤害;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二者在形成原因、认定程序、诊断机构、赔偿依据等方面存在不同。
一、形成原因工伤一般是由突发的意外事件导致,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因工作中操作机器失误导致受伤等。而职业病是长期在特定工作环境中,接触有害因素逐渐积累引发的。像煤矿工人长期吸入煤尘可能患尘肺病,从事染料生产的工人可能因接触苯胺类物质引发职业性膀胱癌。
二、认定程序工伤认定需要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申请。职业病的认定首先要由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之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诊断机构工伤认定主要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他们会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材料进行综合判断。职业病的诊断必须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且这些机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赔偿依据工伤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根据工伤认定的等级确定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职业病赔偿同样依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但因为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在赔偿时可能还需要考虑劳动者的职业史、接触有害因素的剂量等因素。
总之,工伤和职业病虽然都与工作相关,但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准确区分有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