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两处骨折计算伤残等级需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定。一般会综合考虑骨折部位、愈合情况、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等因素,可能会分别对两处骨折情况进行评估后,按照晋级原则确定最终的伤残等级。
当职工发生工伤两处骨折的情况时,认定工伤是第一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被认定为工伤后,接着就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对于两处骨折的情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等标准来评定。该标准对不同部位骨折以及骨折后的不同恢复情况都有相应的条款规定。例如,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可能评定为十级;如果骨折导致关节功能严重受限等情况,可能评定为更高级别的伤残。
在评定过程中,会分别对两处骨折进行初步评估。若两处骨折分别评定的伤残等级不同,按照晋级原则,当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比如两处骨折都被初步评定为十级,那么最终可能晋升为九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专家,根据职工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以及实际的身体功能状况等进行综合判断。职工需要积极配合鉴定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最终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该结论将作为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