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主体、合同性质、权利义务、报酬支付、社保缴纳、解除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主体来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需是合法的组织,劳动者需具有劳动能力。而劳务合同的主体较为广泛,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

合同性质方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劳务合同则是一种民事合同,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规范。

权利义务上,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劳务合同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提供劳务者只需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一般不受接受劳务一方的内部管理约束。

报酬支付也有不同。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务合同的报酬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社保缴纳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合同中,接受劳务一方一般无需为提供劳务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务者需自行承担相关社保费用。

最后,在解除方式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务合同的解除则需依据双方约定或按照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处理,可能涉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在于(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