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途终止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一般要依据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则按法律规定执行,涉及通知对方、协商善后事宜、进行清算等步骤。
查看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中通常会对中途终止的情形、程序及责任承担等作出规定。如果合同约定了一方在特定条件下有权终止合同,那么当这些条件满足时,有终止权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例如,合同可能规定若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达到一定期限,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终止合同。
若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则要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况。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等形式,但为了避免日后纠纷,书面通知更为妥当,且应保留好通知的相关证据,如快递单、邮件发送记录等。
在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后,双方需要协商善后事宜。这包括已完成工程部分的验收和结算。对于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对于质量存在问题的部分,要确定修复责任和费用承担。同时,还需处理好工程现场的交接,包括施工设备、材料等的清点和交接。
此外,还涉及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如果是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中途终止,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果双方在合同终止过程中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在选择仲裁或诉讼时,要根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来确定。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则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