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显失公平的合同。此外,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逾期将丧失撤销权。
合同的可撤销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权利义务失衡等情形时,受损害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一、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里的“重大误解”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行为人对合同的关键内容产生错误认识,如对行为性质(将“借用”误认为“赠与”)、对方当事人(误认合同相对方身份)、标的物品种(误将“赝品”当作“真品”)、质量、数量等产生误解;二是该误解直接导致行为人作出与真实意愿不符的意思表示,且造成较大损失。例如,商家误将价值1万元的商品标价为1000元并售出,若购买方明知标价错误仍下单,商家可主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但需证明误解的“重大性”及损失程度。
二、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的构成需满足:欺诈方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陈述内容虚假或隐瞒真实情况;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如故意告知虚假信息(谎称“进口设备”实为“国产翻新设备”)或隐瞒关键事实(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订立合同。此外,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时(如中介隐瞒房屋抵押情况),若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同样有权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三、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指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的核心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屈服,如以损害对方或其近亲属的人身权益(威胁“不签合同就伤害家人”)、财产权益(威胁“不合作就破坏厂房”)等相要挟。需注意,胁迫手段需具有“不正当性”,若以合法权利进行催告(如“不按期付款将起诉”)则不构成胁迫。
四、显失公平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构成显失公平需同时满足:一是一方存在“利用”行为,即利用对方的不利处境(如突发疾病急需用钱)、信息不对称(如消费者对专业领域缺乏了解)或缺乏判断能力(如老年人对投资风险认知不足);二是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即一方获得远超正常的利益,而另一方承担过重义务,如某公司利用个体工商户资金链断裂,以市场价1/3的价格收购其核心资产,即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权并非永久存在,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行使期限根据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受欺诈、胁迫或因显失公平受损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若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则永久消灭。超过上述期限未行使的,受损害方将丧失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合同效力恢复至有效状态。
合同被撤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当事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