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需提供的核心合同为抵押合同,同时需一并提供作为担保基础的主合同(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部分情形下还需补充抵押物清单、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协议等相关合同类文件。

抵押登记是保障抵押权设立或对抗效力的法定程序,其中合同文件是登记机关审查抵押关系合法性的核心依据。实践中,需提供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的核心文件。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等权利义务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办理抵押登记的必备文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抵押合同需明确包含以下内容: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若抵押合同内容缺失或不明确,可能导致登记申请被驳回。例如,不动产抵押中,若抵押合同未注明抵押物的具体坐落位置或权属证明编号,登记机关将无法确认抵押物的唯一性,进而影响登记办理。

二、主合同:抵押合同的基础依据。抵押关系本质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因此主合同(即产生主债权的合同)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常见的主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如银行贷款合同)、买卖合同(如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抵押)、建设工程合同(如工程款支付担保抵押)等。例如,企业以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时,需提供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基于该借款合同签订的《抵押合同》,二者共同证明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真实存在。若主合同无效或未成立,抵押合同也将因缺乏担保对象而无效,登记机关对此类情形有权不予登记。

三、补充合同类文件:完善抵押关系的辅助材料。根据抵押物性质、权属状况等不同,登记机关可能要求提供补充合同类文件,以确保抵押行为合法有效。例如:(1)抵押物清单:当抵押财产为多个动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或不动产(如多套房产)时,需单独签订抵押物清单,明确每项财产的具体信息,作为抵押合同的附件;(2)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协议:若抵押物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需提供其他共有人签字的《同意抵押承诺书》,该文件虽非典型合同,但具有合同性质,是登记机关审查抵押人处分权的重要依据;(3)价值确认协议:部分登记机关要求提供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报告或双方签订的《价值确认协议》,明确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担保范围的参考。

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进一步明确了抵押登记的效力规则:不动产抵押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时,需确保抵押合同与主合同内容一致,尤其在“被担保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上不得存在冲突。此外,抵押合同需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字盖章,涉及企业主体的需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确保合同签署主体真实有效。

综上,抵押登记需提供的合同以抵押合同和主合同为核心,辅以必要的补充文件,各类合同需内容完整、条款明确,并符合《民法典》及登记机关的具体要求,才能确保抵押登记顺利办理。

抵押登记提供什么合同(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