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突发脑溢血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需满足“工作原因导致事故伤害”或“视同工伤”的严格条件,而脑溢血属于自身疾病,且下班途中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核心要件,故一般不纳入工伤范畴。
工伤认定需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定情形,下班途中突发脑溢血的性质及发生场景,决定了其通常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具体分析如下:
一、工伤认定的法定范围与脑溢血的性质冲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核心原则——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里的“事故伤害”指因外部因素(如机械损伤、交通事故等)导致的人身损害,而脑溢血属于急性脑血管疾病,本质是自身健康原因引发的病症,并非外部事故直接造成。因此,脑溢血本身不符合第十四条“事故伤害”的基本范畴,无法直接适用工伤认定的一般条款。
二、视同工伤情形的适用条件不满足
实践中,部分疾病可能通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条款认定为工伤,但该条款有严格限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此条款的核心要件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死亡”,三者缺一不可。
下班途中已离开工作岗位,且时间上已不属于法定“工作时间”(通常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段或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因此不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前提。即便突发脑溢血后死亡或在48小时内死亡,只要发生在下班途中,也无法适用视同工伤条款。例如,某职工下班后骑车回家途中突发脑溢血昏迷,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社保部门通常会以“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由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三、因果关系与职业病认定的排除
有观点认为,若脑溢血与工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如长期加班、高强度工作引发),应认定为工伤。但现行法律框架下,工伤认定对“因果关系”的要求极为严格:必须证明疾病与工作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且需通过职业病诊断程序确认。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脑溢血未被列入法定职业病范畴,无法通过职业病诊断证明其与工作的关联性。因此,即便劳动者能证明工作压力与脑溢血存在关联,也难以突破法律对工伤认定的刚性标准。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倾向
从各地人社部门的行政裁决及法院判例来看,下班途中突发脑溢血的工伤认定申请几乎均被驳回。例如,(2021)苏05行终XX号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下班途中属于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这一倾向体现了法律对工伤认定范围的严格把控——既要保障劳动者权益,也要避免过度扩大用人单位责任,需在保护与公平之间寻求平衡。
结论
下班途中突发脑溢血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其核心原因在于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法定要件,且疾病本身不属于“事故伤害”或法定职业病。劳动者若因此遭受损失,可通过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病假工资,但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需特别注意:若突发疾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满足“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条件,则可认定为视同工伤,但这与“下班途中”无直接关联。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