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待遇的计算需结合伤残等级、本人工资、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当地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各项待遇均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
工伤赔偿待遇的计算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地方实施办法,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工资水平、治疗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以下从主要赔偿项目展开说明。
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计算基数为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等),若无法确定平均工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低于60%,按60%计算。
伤残津贴:针对一至六级伤残职工,按月发放。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其中,一至四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至四级)或用人单位(五至六级)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对应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例如,某地区202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6000×50%=3000元/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享受这两项待遇。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月数计算。以山东省为例,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社平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社平工资;五级伤残则分别为18个月、36个月社平工资。需注意,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两项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综上,工伤赔偿待遇的计算需结合多项因素,核心在于伤残等级、工资基数及当地规定。建议工伤职工在计算时,先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再根据本人工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参照上述标准逐项核算,必要时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机构获取精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