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自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之日起生效,但当事人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书效力将暂受影响,需待相关程序终结后根据结果确定最终效力。
工伤认定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职工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作出的行政确认文书,其生效时间需结合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及当事人的异议救济途径综合判断,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一、送达即生效的一般原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书的生效以“送达”为标志,而非作出决定的时间。这是因为“送达”确保了当事人知晓认定结果,是其行使后续权利(如异议救济、享受待遇)的前提。实践中,若因当事人拒收、地址不详等原因导致送达延迟,认定书的生效时间也相应延后,直至合法送达完成。
二、异议处理对生效时间的影响
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这一过程可能影响认定书的最终效力:
1. 行政复议期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当事人可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原工伤认定书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原认定的决定,原认定书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失效;若维持原认定,认定书效力不受影响。
2. 行政诉讼期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也可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原认定书同样不停止执行,除非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如认定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若法院判决撤销原认定,认定书失效;判决维持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认定书继续有效。
需注意,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均从“收到认定书之日”起算,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认定书即不可逆转地生效。
三、生效后的法律效力
工伤认定书生效后,即具备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 职工权益保障:职工可凭生效认定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如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需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延或拒绝。
2. 用人单位义务履行:用人单位需配合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若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义务,职工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生效裁决或判决,用人单位仍不履行的,职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工伤认定书的生效时间以“送达”为起点,若当事人无异议,送达即生效;若提出复议或诉讼,需待相关程序终结后确定最终效力。生效后,职工应及时主张权益,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义务,确保工伤待遇落地。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