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对房屋享有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体包括房屋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如居住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和担保物权人(如抵押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房屋权利人的核心定义是对房屋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的主体,其权利基础源于法律规定或合法合同约定,且受《民法典》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的明确保护。实践中,房屋权利人的范围需结合具体物权类型进一步细化。
房屋所有权人是最基础的权利人类型。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的权利,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民法典》第240条明确,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例如,个人购买商品房后,通过不动产登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可自主决定居住、出租、出售房屋;企业作为法人购买办公用房,同样是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以房屋对外投资或抵押。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权人可能是单独所有,也可能是共有(如夫妻共同所有、按份共有),共有情况下需按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用益物权人是因特定目的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权的权利人。《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房屋领域,常见的用益物权人包括:居住权人,依据《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但不得对房屋进行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若房屋附着于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包括房屋)并取得所有权;此外,地役权人也可能成为房屋相关的用益物权人,例如为通行、采光等需求,通过合同约定对他人房屋享有特定便利的权利。
担保物权人是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民法典》第386条指出,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屋作为常见担保财产,抵押权人是典型的担保物权人。例如,购房者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时,银行作为贷款人会要求设立抵押权,此时银行即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若购房者未按期还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房屋并优先受偿。
实践中,不动产登记是确认房屋权利人的重要依据。《民法典》第2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通常情况下,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主要指房屋所有权人,但需注意存在“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例如借名买房中,登记权利人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实际权利人需通过合同等证据主张权利。此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也需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房屋权利人的范围涵盖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其权利内容因物权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均受法律严格保护。在涉及房屋交易、抵押、赠与等行为时,需明确权利人身份及权利状态,通过合法登记确保权利的有效性和对抗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