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售,我国法律明确支持所有权人对出租房屋的处分权,但需遵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并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需妥善处理租赁关系与房屋交易的衔接问题。

从法律层面看,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依然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包括出售。但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核心在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平衡。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房屋出售给新买方,原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承租人有权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占有、使用房屋直至租赁期满。新买方需承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得单方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若房屋租赁期还有2年,买方购买后需允许承租人继续居住2年,或与承租人协商解除合同并支付合理补偿。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另一重要权利,《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这里的“合理期限”通常为15日,出租人需书面或其他可证明的方式通知承租人房屋出售的条件(如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若承租人在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出租人应优先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若承租人放弃或未在期限内答复,出租人方可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若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出租人需注意以下关键步骤:第一,提前通知承租人。出售前应书面通知承租人房屋拟出售的事实、价格、付款方式等核心条件,并明确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一般15日),留存通知凭证(如快递签收记录、书面签收单等),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第二,明确租赁条款与交易衔接。在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需明确披露房屋的租赁现状,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承租人信息等,约定租金归属(如出售后租金由原出租人收取至交接日,还是由买方承接)、押金处理(如押金是否转移给买方)等细节,避免因约定不清引发三方纠纷。

第三,处理承租人的权利主张。若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与其签订买卖合同;若承租人放弃购买,建议要求其出具书面放弃声明,作为后续交易的免责依据。若承租人拒绝配合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可通过法律途径固定证据,确保出售程序合法。

此外,买方的知情权也需保障。出租人应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租赁情况,避免买方因不知情而拒绝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若买方介意租赁现状,可协商由出租人提前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需承租人同意并支付补偿),或在合同中明确租赁期满后交付房屋的条件。

综上,出租房屋的出售完全合法,但需以遵守法律规定为前提,重点处理好“买卖不破租赁”的约束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过书面通知、明确约定、留存证据等方式,确保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清晰,从根本上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的法律风险。

出租的房屋是否还能卖出去(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