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治疗中不能报销的费用,由负责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该证明需明确不可报销费用的具体明细、金额及不予报销的法定依据,是后续费用承担主体认定的核心凭证。

工伤治疗涉及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由《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超出法定范围的费用(如自费药品、非工伤治疗项目等)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实践中,此类费用的证明出具主体及流程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法定出具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定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对医疗费用的报销审核权归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作出的“不予报销费用认定”具有法定效力,只有该机构出具的证明才能作为不可报销费用的合法依据。其他主体(如医疗机构、用人单位)自行出具的“不可报销说明”,因缺乏法定审核权限,无法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有效证明。

二、证明需包含的核心内容:确保要素完整、依据明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需满足“形式合法、内容具体”要求,至少包含三项核心要素:
1. 费用明细与金额:需逐项列明不可报销的费用名称(如自费药品名称、超标准检查项目等)、规格、数量及对应金额,且需与医疗票据、费用清单完全一致;
2. 不予报销的法定依据:需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地方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的具体条款,明确费用超出“三个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或不符合工伤治疗必要性;
3. 审核机构签章与日期:需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并注明出具日期,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证明的申请流程:需提交完整材料并配合审核

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需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证明,具体流程如下:
1. 提交基础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必备文件)、医疗费用原始票据(需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费用汇总清单(需标注“自费”“自付”等非报销项目)、完整病历资料(含诊断证明、手术记录、用药清单等,证明费用与工伤治疗的关联性);
2. 配合费用核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对照国家或地方发布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标准,对医疗费用逐项审核。对存在争议的项目(如“超适应症用药”“非必要性康复治疗”),可能要求医疗机构补充说明或组织专家论证;
3. 出具正式文书:审核完成后,对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直接拨付,对不可报销费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保险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决定书》(或类似名称的证明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四、证明的核心作用:明确费用承担主体的关键依据

该证明不仅是费用性质的认定凭证,更是后续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1. 用人单位承担的情形:若不可报销费用属于“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无法报销”(《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或“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治疗超出目录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受伤职工可凭此证明要求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2. 第三方侵权的情形:若工伤系第三人侵权导致(如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不可报销费用中属于“第三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职工可凭证明向侵权人追偿;
3. 职工个人承担的情形:若费用因职工本人选择超标准治疗(如主动要求使用进口钢板而非目录内国产材料)或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如工伤治疗期间同时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则需职工个人承担,证明中会明确标注“非工伤治疗项目”或“自愿超标准项目”。

五、注意事项: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明无效

为确保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申请时需注意:
1. 及时申请审核:医疗终结后应在1年内提交费用报销申请(部分地区规定为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6个月内),超期可能影响证明出具;
2. 保留全部原始凭证:医疗票据、费用清单等需留存原件,复印件需医疗机构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章,否则可能被社保经办机构拒收;
3. 对证明不服可复议或诉讼:若对不予报销的认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证明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审核费用性质。

综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不可报销费用证明,是工伤待遇纠纷中费用承担主体认定的“核心证据”。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循法定流程申请,确保证明要素完整、依据明确,为后续维权或责任划分提供合法支撑。

工伤治疗中不能报销的费用谁来出具证明(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