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中,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老板需承担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及滞纳金,同时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在工伤维权案件中,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仍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用人单位(老板)需承担多方面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均需由老板全额承担。例如,构成十级伤残的,老板需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还需支付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规定)。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计算周期为“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若用工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老板无权随意解除合同。例如,劳动者工作10个月未签合同,可主张9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已支付正常工资部分除外)。
三、补缴社会保险及滞纳金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老板需为劳动者补缴用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并承担欠缴期间的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若因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保报销等待遇,相关损失也需老板赔偿。
四、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及额外赔偿。若老板拒不支付工伤待遇或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首先,收集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证、考勤表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其次,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待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二倍工资及补缴社保,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明确保护劳动者权益,即使未签合同、未缴社保,老板的责任也无法规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