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错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有权撤销登记,具体需根据错误类型(如胁迫登记、身份信息错误、冒名登记等)结合法律规定,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并非所有登记错误均可直接撤销。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受《民法典》《行政诉讼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规范调整。登记错误能否撤销,需结合错误性质、当事人真实意愿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主要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胁迫登记:明确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处的“胁迫”需满足“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条件。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需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院经审理确认胁迫事实后,将依法撤销婚姻登记,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身份信息错误或程序瑕疵:需区分“瑕疵”与“实质无效”
实践中常见的登记错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信息登记有误,或登记时未完全符合程序要求(如一方未亲自到场但双方均认可婚姻事实)。此类情形需分情况处理:
1. 非因当事人过错的笔误或程序瑕疵:若双方确系真实意愿结婚,仅因登记机关操作失误导致信息错误(如身份证号登记错位),或因工作人员疏忽未严格核对材料,当事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效力”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错误登记并责令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法院通常会支持此类请求,因错误登记缺乏合法性基础。
2. 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若双方为达到结婚目的故意虚报年龄、隐瞒身份(如未达法定婚龄用他人身份证登记),此时婚姻登记虽存在错误,但婚姻关系本身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仅登记材料有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法院会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需注意,若双方已实际共同生活且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重婚、近亲结婚),仅因登记材料虚假请求撤销的,法院可能不支持,当事人需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三、冒名登记:真实当事人可请求撤销
冒名登记是指一方或双方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如甲用乙的身份证与丙登记),此时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与实际情况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冒名者(如乙)作为非真实婚姻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登记,因婚姻登记行为需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冒名登记缺乏真实主体的合意,登记行为自始无效。而冒名者(如甲)与相对方(如丙)之间,若丙对冒名事实不知情,属于被欺诈,此时因《民法典》未将一般欺诈纳入可撤销婚姻情形(仅隐瞒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丙需通过离婚或确认婚姻无效(若符合无效情形)解决;若丙知情,则双方可能构成恶意串通,婚姻登记可被撤销,且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无法撤销的情形:需通过离婚或确认无效解决
并非所有登记错误均可撤销,例如双方均为真实身份登记,但婚后发现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如艾滋病未告知),此时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双方登记时均符合结婚条件,仅因感情破裂想解除婚姻,即使登记时存在轻微程序瑕疵,也需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解决,而非撤销登记。此外,婚姻无效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需撤销,当事人可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五、维权途径:行政诉讼为主,结合民事诉讼
撤销婚姻登记需通过法定程序:1. 行政复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如民政局的上级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错误登记;2. 行政诉讼:向被告住所地或婚姻登记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登记错误证据(如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更正证明、证人证言等),主张登记行为违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因审查更严格、结果更具强制力,是主要维权方式。若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民事争议,可在行政诉讼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处理。
综上,婚姻登记错误有权撤销,但需符合胁迫、冒名登记、非故意的信息错误等法定情形,当事人应根据错误类型,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或证据不足影响维权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