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在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共同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一方不愿离婚或双方无法共同申请,另一方需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离婚冷静期为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冷静期届满后,需关注两个关键时间节点和具体办理流程:

一、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申请办理期”

冷静期(30日)结束后,婚姻登记机关会进入“申请办理期”,该期限同样为30日。在此期间,双方需同时到场,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2)结婚证原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需载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4)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材料无误且双方确属自愿离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未在30日内共同申请的法律后果

若双方未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时,原离婚登记申请失效,若双方仍想协议离婚,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再次经历30日冷静期;若一方不愿再协议离婚,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三、一方不愿离婚时的处理方式

冷静期届满后,若一方明确表示不愿离婚或拒绝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时,想离婚的一方需通过诉讼离婚解决,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常见的感情破裂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四、诉讼离婚的基本流程

诉讼离婚需准备起诉状(载明双方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材料(如结婚证、感情破裂证据、财产证明等),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法院受理后,会安排调解,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若首次起诉未判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办理需严格遵循法定时限和流程,协议离婚需双方配合,若无法达成一致,诉讼离婚是唯一途径。建议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准备材料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离婚程序合法高效。

离婚登记冷静期过了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