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是处理工伤事故中两个重要的环节,它们有着明确的先后顺序,即先进行工伤认定,之后再进行伤残鉴定。
工伤认定的必要性和意义 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的法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经过工伤认定,确认职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才能进一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就无法确定该伤害是否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后续的赔偿等权益也就无从谈起。例如,职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如果不经过工伤认定,就不能确定其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也就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
伤残鉴定的前提 伤残鉴定是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进而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和待遇。只有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伤残鉴定。因为伤残鉴定是针对工伤导致的身体损伤进行评定,如果没有工伤认定这一前提,就无法明确该损伤与工作之间的关联,伤残鉴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两者顺序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明确了先认定工伤,再在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的顺序。这种规定是为了确保整个工伤处理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伤残鉴定是处理工伤事故的正确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