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贴和福利存在多方面区别。津贴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特殊劳动条件或特殊生活费用等进行的补偿;福利则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种非工资性报酬和待遇,旨在提高员工生活质量和满意度。二者在性质、目的、发放形式和范围等方面都有不同。
性质方面,津贴具有补偿性。它是针对员工在特定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下额外付出的劳动或额外的生活费用支出给予的补偿。比如高温津贴,是对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员工身体额外消耗的一种补偿;井下津贴是对在井下恶劣工作条件下作业员工的补偿。而福利具有保障性和激励性。福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保障,帮助员工解决生活中的一些问题,同时也是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的一种手段。例如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补充商业保险,能在员工遇到意外或疾病时提供额外保障,激励员工更安心工作。
目的方面,津贴主要是为了平衡员工因工作特殊性导致的收入差异,保证员工的收入公平性。像野外工作津贴,能让在野外艰苦环境工作的员工收入与工作付出相匹配。福利的目的是提升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对企业的归属感。企业提供的带薪年假福利,让员工有时间休息和放松,提高生活幸福感,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发放形式方面,津贴一般以货币形式发放。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周期,直接发放到员工工资账户。如交通津贴,每月固定金额随工资发放。福利的发放形式多样,既可以是货币形式,如节日福利金;也可以是实物形式,如发放生活用品、食品等;还可以是服务形式,如提供免费的健身卡、心理咨询服务等。
发放范围方面,津贴通常是针对特定岗位或特定工作条件下的员工。只有符合相应条件的员工才能获得,如只有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员工才能领取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福利一般是面向全体员工,只要是企业的正式员工,都能享受企业提供的基本福利,如年度体检、生日福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