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和妨碍公务罪本质上是同一罪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正式表述是“妨害公务罪”,“妨碍公务罪”是民间通俗说法。

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妨碍公务罪”这一规范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妨害公务罪”。该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来看,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等行为以阻碍其执行职务。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所以,“妨碍公务罪”只是一种不规范的说法,在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中,统一以“妨害公务罪”来认定和处理相关行为。

妨害公务罪和妨碍公务罪有什么区别(0)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