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在权利产生原因、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
权利产生原因不同。合同撤销权的产生主要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这些事由往往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违背了其真实意愿。例如,一方当事人因受到另一方的欺诈而签订了合同,此时受欺诈方就享有合同撤销权。而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原因较为多样,既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中约定在特定条件下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基于法定事由,如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
行使方式有差异。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由司法机关来判定合同是否应当被撤销。这是因为撤销合同涉及到对合同效力的重大改变,需要司法的介入来保障公平和公正。而合同解除权,如果是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如果是法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行使期限不同。合同撤销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不过,这里的合理期限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需要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一般不溯及既往,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产生溯及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