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赔偿“N”还是“N+1”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N”指的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 + 1”则是在“N”的基础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明确“N”的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了劳动者,那么只需支付“N”的经济补偿。
“N+1”的情况。当用人单位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但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时,就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此时赔偿就是“N+1”。这里的代通知金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2N”。
例如,员工小李在公司工作了3年,月工资为5000元。若公司因小李不能胜任工作,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支付“N”的经济补偿,即3×5000 = 15000元;若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就需要支付“N+1”的赔偿,即(3×5000)+ 5000 = 20000元。所以,公司辞退员工具体赔偿“N”还是“N+1”,要依据辞退的原因和是否提前通知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