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投诉和劳动仲裁在性质、处理方式、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劳动者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区别。
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而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进行居中公断与裁决,是一种准司法活动。
处理方式不同。劳动监察主要是通过检查、调查等方式,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劳动仲裁则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
处理依据不同。劳动监察处理依据主要是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在于监督用人单位是否遵守这些规定。劳动仲裁处理依据除了劳动法律法规,还会参考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双方约定的内容。
处理程序不同。劳动监察投诉程序相对简单,劳动者只需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劳动仲裁则有一套较为严格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裁决等环节,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
劳动者举证责任不同。在劳动监察投诉中,劳动者只需提供基本线索,劳动监察部门会主动调查取证。而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
效力不同。劳动监察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起诉且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