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劳动仲裁是重要的一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仲裁申请的受理有明确的时间要求。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当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这里的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会及时通知申请人,这意味着该劳动争议案件正式进入仲裁程序。
若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也需要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要说明理由。书面通知和说明理由是为了让申请人清楚了解不受理的原因,方便申请人进一步采取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比如如果是因为材料不全,申请人可以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这五日的时间限制是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它既避免了仲裁程序的拖延,提高了处理效率,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时间预期。如果仲裁委员会超过五日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使得劳动争议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