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合同定金条款应清晰明确地写明定金的数额、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定金性质、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等内容。
在撰写认购合同定金相关内容时,需注意多方面要点,以保障双方权益并使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要明确定金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所以在合同中需准确写明定金的具体金额,例如“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X]元”,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交付方式也需详细说明。常见的交付方式有现金、银行转账等。若为银行转账,应写明收款方的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等信息,如“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日内,将定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具体开户行名称],账号:[具体账号]”。
关于交付时间,要确定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或时间段。比如“乙方应在本认购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或者“乙方需在[具体日期]前将定金支付给甲方”,这样能避免双方在交付时间上产生争议。
定金的性质也应在合同中体现。需明确该定金是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还是违约定金等。例如写明“本定金为立约定金,若乙方违反本认购合同约定,拒绝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甲方违反约定,拒绝与乙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还应写明适用定金罚则的具体情形。除了上述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况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违约情形,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剩余款项等情况适用定金罚则。同时,对于定金的返还、抵扣等情况也应作出明确规定,如“若双方最终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定金可抵作购房款的一部分”。认购合同定金条款的撰写要全面、细致,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