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在性质、产生原因、行使方式、行使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性质上看,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的作用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而合同解除权同样是形成权,不过它是使合同关系自解除时起向将来消灭。
产生原因不同。合同撤销权的产生通常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这些事由往往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例如,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受欺诈方就享有撤销权。而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原因较为多样,既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中约定当某种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基于法定事由,像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
行使方式有别。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一般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是否撤销合同。而合同解除权,如果是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依约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若是法定解除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行使期限不同。合同撤销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等,撤销权消灭。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后果存在差异。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需要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