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分为多种情形,若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是在商业交易等领域未签订书面合同,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需根据实际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在不同场景下,未签订合同的赔偿情况有所不同。
一、劳动关系中未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第二个月起,小李除了正常工资外,还能额外获得一倍工资作为赔偿,最多可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这里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商业交易等领域未签订合同
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如果双方存在事实的合同关系,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比如因对方不履行合同导致己方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费用。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例如因对方违约导致己方错过的商业机会所损失的利润。不过,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需要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举证方面,受损方需要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自己遭受的损失以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未签订合同的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赔偿方式和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