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是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互相进行攻击的行为;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以下通过案例说明二者区别。

先看一个互殴案例。张三和李四在某商场因争抢停车位发生口角,随后双方情绪都变得激动,张三先推了李四一把,李四不甘示弱,马上回推张三,接着两人便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受伤。在这个案例中,张三和李四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从一开始的口角升级到肢体冲突,双方都积极参与到攻击对方的行为中,都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意愿,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互殴。双方对于冲突的发生和发展都有过错,通常都要为自己的伤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看一个正当防卫案例。王五在深夜回家途中,被赵六持刀拦住,赵六要求王五交出身上的财物。王五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在赵六持刀逼近的过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在赵六即将动手时,用木棍击打赵六持刀的手臂,致使赵六手中的刀掉落,随后趁机逃脱。在这个案例中,王五面对赵六的不法侵害,即持刀抢劫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王五的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赵六的抢劫行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没有主动去伤害赵六的故意,只是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对抗不法侵害,因此王五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和行为目的。互殴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二者对于正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