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愿意给员工认定工伤赔偿,主要是出于经济利益考量、担心影响企业形象与后续经营以及存在侥幸心理等方面的原因。
经济利益是首要因素。一旦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公司需要承担多方面的经济支出。在工伤治疗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公司需照常发放。若工伤导致员工伤残,公司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例如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且,如果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都将由公司自行承担,这无疑会给公司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影响企业形象与后续经营。工伤认定意味着公司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可能存在问题。这可能会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和调查,一旦查实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同时,工伤事件的发生也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影响公司与合作伙伴的关系,降低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度,进而影响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市场竞争力。
存在侥幸心理。部分公司认为员工可能不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或者觉得员工不敢与公司对抗,从而试图逃避工伤认定和赔偿责任。他们希望通过与员工私下协商,给予少量补偿来解决问题。工伤认定和赔偿的程序相对繁琐,需要公司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来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等。一些公司为了避免麻烦,也不愿意主动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