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审核通过后,接下来通常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赔偿申请等手续。
当工伤认定审核通过后,首先要考虑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重要环节。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将这些材料提交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后,委员会会安排相应的鉴定时间和地点,组织专家对工伤职工进行鉴定。
在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就可以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赔偿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的赔偿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需要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用发票等,申请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此时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伤认定审核通过后的后续手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逐步推进,以确保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