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应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一般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了解一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专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组织。其鉴定结果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工伤职工获得相应待遇的重要依据。

当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所以选择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初次鉴定,是因为其在地域上更接近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方便职工提交相关材料和参与鉴定过程。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通常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如果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不建议去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因为其鉴定结果可能不被认可,无法作为工伤赔偿的依据。所以,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一定要按照规定到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