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伤中误工费赔偿主体需分情况确定,在交通事故赔偿里,误工费通常由事故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在工伤赔偿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首先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误工费属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之一,所以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责任方承担。例如,小李被小张驾车撞伤,经交警认定小张负全责,小李因伤误工产生了误工费,那么小李的误工费首先由小张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相应限额内赔偿,若赔偿后仍有不足,则由小张自行承担剩余部分。
工伤赔偿方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也就是说,职工因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其所在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这实际上就相当于误工费的作用。比如,小王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在他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其所在公司要按照他原来的工资待遇按月支付工资。
在一些地区,对于交通工伤中误工费的赔偿遵循“补差原则”,即当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低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时,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