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工资并非只给底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所以,并不是只发放底薪。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对于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职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如果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来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只支付底薪的情况,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期间工资应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放,而不是只给底薪,这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的权利,用人单位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