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认定结果的通知时间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认定申请时,有着不同的时间要求。
一般情况下,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开始计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在6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这60日的时间是为了确保行政部门有足够的时间去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据。在完成认定后,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认定的结果。
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行政部门有义务将认定结果的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这一送达环节非常重要,它保证了相关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认定结果,以便决定后续的行动,比如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否要申请赔偿等。
不过,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缩短认定时间,在受理后的15日内就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类案件通常是指那些证据充分、事实清晰,不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同样,认定决定作出后,也需要在20日内将文书送达相关各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这些结论尚未作出时,工伤认定的时限会中止,待中止情形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认定时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