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

工伤鉴定结果关系到受伤害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满意,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一规定给予了当事人进一步申诉的机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再次鉴定的流程与初次鉴定类似,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初次鉴定结论、病历等,由更高级别的鉴定委员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是考虑到工伤职工的身体状况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比如伤情恶化或者恢复情况超出预期等。复查鉴定可以及时调整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和保留与工伤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这些证据对于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果可能会产生重要影响。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申请,否则可能会丧失相应的权利。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当事人可以维护自己在工伤鉴定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伤鉴定对结果不满意怎么办(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