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下是几种主要的管辖类型。

地域管辖:这是最常见的管辖方式,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比如,一家公司在北京,员工在上海工作,劳动合同履行地是上海,那么劳动争议案件通常由上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管辖,如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等可能有特殊的管辖规则。

级别管辖:主要是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繁简程度,来划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来说,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辖区内的一般劳动争议案件;而一些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由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移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如果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某一劳动争议案件行使管辖权。通常在出现管辖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包括什么内容(0)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