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7月,并没有取消使用户口本领结婚证的规定。户口簿仍然是办理结婚登记的重要证件材料之一。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从该规定可以明确看出,户口簿是办理结婚登记必不可少的证件之一。
户口簿在结婚登记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户籍情况以及家庭关系等的重要依据。通过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能够准确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确保结婚登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也有相应的处理办法。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综上所述,目前户口本领结婚证这一要求并没有被取消,它在婚姻登记工作中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着婚姻登记的有序进行和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