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过期后,仍有一些补救办法,如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等,但需注意各途径的条件和时效。
工伤认定申请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工伤申请过期,可采取以下措施。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可以就赔偿的项目和金额达成一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这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沟通和谈判。
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以及所遭受的损失情况等。
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特殊原因导致工伤认定申请过期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争取其重新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