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它们本质上都属于承揽关系,但在一些方面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合同标的物、合同目的侧重点等方面。
从概念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合同标的物方面,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更为广泛。承揽合同涵盖了加工、修理、复制等多种形式的工作成果,其标的物可以是对已有物品进行加工改造、对损坏物品进行修理恢复原状等。例如,将一块普通的布料加工成一件衣服,或者修理一辆故障的汽车等。而定作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承揽人运用自己的材料,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制作的全新物品。比如,定作一张具有特定尺寸、材质和样式的实木书桌。
合同目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承揽合同重点在于承揽人完成特定的工作行为,强调的是工作过程和技能的运用。定作人关注的是承揽人能否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例如,在测试合同中,承揽人运用专业的测试设备和技术对产品进行性能测试,定作人更看重测试过程和最终得出的测试结果。而定作合同的目的侧重于得到符合特定要求的成品。定作人对成品的规格、质量、外观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更关注最终交付的成品是否满足其期望。
从原材料的提供来看,承揽合同中原材料的提供方式较为多样,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主要材料,承揽人进行加工;也可以由承揽人提供全部或部分材料。而定作合同一般是由承揽人提供制作成品所需的原材料。例如,在定作家具的合同中,通常是家具厂(承揽人)自行采购木材等原材料来制作家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