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主要在发生原因、程序、经济补偿等方面存在区别。解除是在合同期限内,由双方协商或一方因法定事由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终止通常是因法定情形出现,导致合同自然结束。
二者的发生原因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较为多样,可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下可单方解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下可单方解除。而终止劳动合同一般是基于法定情形,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
程序上也有差异。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时,通常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并遵循一定的程序。例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而终止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一般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程序相对简单,在符合终止条件时,终止劳动合同即可。
经济补偿方面也有所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较为复杂,需根据不同的解除情形来确定。如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主动辞职,一般没有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相对比较固定,在多数法定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与解除劳动合同类似,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也存在区别。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前结束,但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后续事项,如工作交接、竞业限制等。终止劳动合同是合同自然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正常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