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和订金中,订金能退,而定金需满足一定条件才可能退还。
从法律角度来看,定金和订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性质、作用和能否退还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具有担保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支付定金方违约,定金通常无法退还;若收受定金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例如,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支付了定金,后来甲无故不购买了,那么乙有权不退还定金;反之,如果乙不向甲交付货物,乙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甲。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它不具有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如数退还订金。比如,在一些预订商品或服务的场景中,消费者支付了订金,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想继续交易,商家通常应将订金退还给消费者。
综上所述,订金在一般情况下能退,而定金只有在收受方违约等特定情况下才能退还。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