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这是对仲裁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目的在于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争议久拖不决。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劳动争议案件可能情况比较复杂,例如涉及大量证据需要调查核实、争议焦点较多且难以判断等。对于这类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作出裁决。也就是说,从受理到最终出结果,最长可能需要六十日。
如果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作出部分裁决的情况也存在。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期间的计算是有明确规定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劳动仲裁结果的出具时间通常在四十五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但也存在特殊的部分裁决或者超期未裁决等情况,当事人需根据实际情况来了解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