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协议和谅解书在性质、内容、法律后果、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刑事和解协议是双方在司法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谅解书则是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的单方声明。
从性质上看,刑事和解协议具有契约性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处理等问题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而谅解书是被害人基于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的一种意思表示,更侧重于表达被害人的主观态度。
内容方面,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较为全面和具体,不仅包括被害人的谅解,还会涉及民事赔偿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悔罪等情况,甚至可能会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而谅解书内容相对简洁,主要就是表达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谅解,一般不会涉及具体的赔偿等细节内容。
法律后果不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包括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谅解书虽然也能作为法院量刑时的一个酌定从轻情节,但通常其对量刑的影响程度相对刑事和解协议要小一些。
适用范围也有所差异。刑事和解协议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公诉案件,如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等。而谅解书的适用范围相对更广,几乎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只要被害人愿意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都可以出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