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效力、适用范围、发生原因等方面。

在效力方面,合同解除既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解除通常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这类合同的履行是一次性的,比如买卖合同,当一方违约等情形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不仅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也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终止的方式结束合同关系。

在发生原因上,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法定或者约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如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终止的原因则更多,除了因解除而终止外,还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多种情形。

法律后果方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一般不再承担基于合同的履行义务,但可能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一定的后合同义务,如保密、协助等义务。

程序上,合同解除有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通知对方等;合同终止的程序则因终止原因不同而有所差异,有些可能自然终止无需特别程序。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虽然都能使合同关系结束,但在多个关键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区别在于(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