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没有公证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该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如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就是有效的。不过,未公证的赠与合同在一些方面与公证后的合同存在差异,比如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方面。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生效不以公证为必要条件。只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所以,没有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未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与公证的合同存在一些不同。对于一般的未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例如,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反悔,撤销赠与。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一定的任意撤销权,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
但要是房屋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公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意味着赠与人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是经过慎重考虑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的。所以,一旦合同公证,赠与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受赠人,除非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如果房屋赠与合同没有公证,受赠人可以与赠与人协商进行公证,以增强合同的稳定性和保障自身权益。若赠与人拒绝公证且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要撤销赠与,受赠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因赠与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