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发生意外事故,雇主一般是有责任的,但具体责任承担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例如,雇主安排雇员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雇员受伤,雇主通常要承担责任。
如果雇员自身存在过错,比如雇员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疏忽大意等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那么雇员也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雇主要求电工按照规范操作进行电路维修,但电工为图方便未按要求操作,结果触电受伤,此时电工自身就存在一定过错,要承担部分责任。
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佣关系发生意外事故时,雇主通常有责任,但责任的具体承担要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雇员和雇主的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