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并不暂停20年。20年是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与普通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中止是在普通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而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定,但在特定情况下可延长。
一、诉讼时效中止是否暂停20年
诉讼时效中止并不会暂停20年。这里的20年通常指的是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它和普通的诉讼时效有着本质区别。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例如,在这六个月内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权利人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此时诉讼时效就会中止。待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性质
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是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它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无论在这20年期间发生什么法定的中止或中断事由,这20年的期间都不会暂停或重新计算。不过,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个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二、诉讼时效中止对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的影响
诉讼时效中止对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没有直接的影响。
1、两者的独立性
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是一个独立的时间限制,它的设立是为了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而诉讼时效中止主要是针对普通诉讼时效而言的。普通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在这三年的进行过程中,符合条件会发生中止。但这并不会影响到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
2、不同的适用规则
普通诉讼时效可以因法定事由发生中止、中断,而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例如,即使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了多次中止和中断的情况,20年的最长权利保护期依然按照既定的时间进行计算。
三、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区别
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与诉讼时效中止存在诸多区别。
1、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所涉及的普通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而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是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考虑权利人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2、适用规则不同
普通诉讼时效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当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时,时效计算暂停;出现法定的中断事由时,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它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期间。
3、法律意义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是为了保障权利人在遇到客观障碍无法行使权利时,不至于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而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防止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中止和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有着不同的适用规则和法律意义。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还会涉及到诉讼时效中断与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的关系、普通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这些方面有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