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起诉情形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法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不起诉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不起诉的情况,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酌定不起诉,也称为相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强调的是犯罪情节轻微,并且符合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检察机关此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是否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无法达到起诉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充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合理排除等情况,检察机关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和严谨。

刑事诉讼法不予起诉的几种情形是(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