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主要在定义、范围、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区别。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更多单独企业合并成一个报告主体,涉及控制权转移;非企业合并则不形成一个报告主体或不存在控制权转移情况。二者在会计计量、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等会计处理上也有不同。

从定义上看,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这里的关键在于“形成一个报告主体”且通常伴随着控制权的转移。当一家企业能够决定另一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时,就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例如,A企业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取得了B企业超过50%的表决权股份,从而能够对B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进行主导,这就属于企业合并。

而非企业合并并不形成一个报告主体。它可能是企业之间进行的一些不涉及控制权转移的交易,或者是资产、业务的简单组合等。比如,企业之间进行的单纯的资产买卖,一方企业将自己的一项固定资产出售给另一方企业,这种交易并没有使双方形成一个新的报告主体,就属于非企业合并。

其次,在范围方面也有所差异。企业合并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非同一控制下则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而非企业合并包含的情况就更为多样,除了前面提到的单纯资产交易,还有技术合作、租赁合同等不涉及控制权和报告主体形成的交易。

最后,体现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合并在不同类型下会计处理有很大不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按照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以购买方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要确认商誉或负商誉。而非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根据具体交易类型采用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一般不会涉及到复杂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和商誉等的确认。

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